2014年6月,廣東證監(jiān)局接到投資者匿名投訴,反映轄區(qū)某證券公司營業(yè)部在銷售“A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過程中,存在夸大收益、隱瞞風險以及向無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推介和銷售該基金,并最終造成投資者較大面積虧損的違規(guī)行為。
接到投訴后,該局立即派員趕赴該證券營業(yè)部現場核查,并在核查過程中,向證券公司總部通報了有關情況。公司方面高度重視,積極行動,一方面安撫投資者,向有關分公司緊急撥付風險補償金;另一方面對該產品的銷售適當性,特別是產品評級、宣傳內容和口徑、客戶風險匹配等情況進行全面自查。
通過自查發(fā)現,該基金產品在公司內部風險評級中被評為“較低風險”等級,銷售對象應為風險承受能力為“謹慎型”及以上等級的客戶。但在實際銷售中,低于“謹慎型”風險等級,且未進行風險確認的客戶達數百人,且認購金額較大。
公司進一步分析,出現如此嚴重的適當性錯配,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公司財富管理總部在下發(fā)該基金銷售通知時,未明確告知各營業(yè)部該基金風險等級。二是信息系統存在缺陷,公司提供場外和場內兩種方式供投資者認購該基金,但公司場內認購的客戶端沒有自動匹配和提示投資者確認風險的功能,導致通過場內渠道認購該基金的投資者只能通過營業(yè)部人工執(zhí)行適當性匹配和確認,且部分營業(yè)部因信息不全、流程執(zhí)行不到位,未對投資者和產品進行審慎匹配,也未履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和確認的職責。三是部分營業(yè)部違反公司規(guī)定,聘用無資質人員從事基金產品銷售,降低了銷售行為的規(guī)范性。
綜合以上因素,公司認為,是自身銷售適當性體系的各個流程、環(huán)節(jié)的管控存在疏漏,共同導致了適當性錯配的后果,應承擔主要的責任。
根據自查結論,公司對內部責任部門進行了風險提示和考核降級,對相關責任人處以通報批評和扣罰獎金的處分。
同時,為了彌補投資者損失、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主動提供了多種補救措施供投資者選擇,包括陸續(xù)發(fā)行三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原基金進行對接;對不愿意接受產品對接方案的客戶,公司按照客戶損失情況直接給予經濟補償,截至目前已經累計賠償120名客戶,總金額達到105萬元。公司方面表示,對于后續(xù)可能發(fā)生的相同事由的投訴,將按照同一標準進行賠付,確保對權益受損的投資者補償到位。
雖然公司在適當性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問題,但事后公司主動攬責的態(tài)度還是應該給予肯定。同時該案例告訴我們:(1)證券公司及其從業(yè)人員要把“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作為自身的固有義務來對待,克服不當利益沖動,同時要完善員工考核機制,防范只重視業(yè)務而罔顧適當性義務的現象。(2)證券公司應該加強適當性管理的機制、流程建設,特別是提高投資者風險測評和匹配的電子化水平,杜絕人為操作產生差錯而導致風險錯配的情況。(3)投資者應樹立理性投資意識,在購買基金、理財產品時,不應簡單聽信銷售人員的一面之辭,而應全面、細致了解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申購贖回規(guī)定等重要信息,結合自身理財目標、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理性選擇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